学生管理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9-05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具有政治坚定、健全人格、专业技能、科学素养、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担当的拔尖创新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培育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引导学生奋发有为、刻苦学习,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安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长安大学关于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长安大学关于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学金为学校设置的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其它专项奖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先进个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且所参评年度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三)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或体测成绩达标;

(四)文化课成绩良好(按照各奖项评定要求执行);

(五)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评定资格:

1.有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各类处分的;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评奖年限的;

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相应义务的;

4.其他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第四条 奖项设置

(一)长大·标兵奖

1.长大之星(个人)

2.长大之星(团队)

(二)长大·卓越奖

1.求真之星

2.领航之星

3.奉献之星

4.“双创”之星

5.博雅之星

6.竞技之星

7.班级引领之星

8.宿舍文明之星

(三)长大·优秀奖

1.学业优秀奖

2.课程优秀奖

3.校园贡献奖

4.优秀毕业生奖  

第五条 评定标准及获奖比例

奖金标准为:特等奖学金10000元,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课程优秀奖为300元。

(一)长大·标兵奖

1.长大之星(个人)

表彰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个人。全校评选10名,获特等奖学金。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并获奖;

2)达到至少一项长大·卓越奖的评选标准;

3)其它综合表现优秀。

2.长大之星(团队)

表彰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以取得校级以上成绩或较大社会影响力为标准进行评选。全校评选10个团队,团队按照特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二)长大·卓越奖

1.求真之星

表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共产党历史、党的理论研学和网络正能量传播中,能够求真求是,讲好中国故事、长大故事以及身边榜样的故事,敢于在网络宣传中亮剑,传播正能量,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2.领航之星

表彰在学生组织建设中努力工作、严于律己、开拓创新,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组织的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参评年度内所学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不能超过一门。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3.奉献之星

表彰在志愿服务、校园安全稳定、国防建设等活动中不计个人得失、甘于奉献,有非常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的学生。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4.“双创”之星

表彰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创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果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在学术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文章,获得过校级以上的表彰;

2)获得发明专利;

3)成功申请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4)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得过校级(含)以上的表彰;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过较好的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5)成功创办技术型企业并实现年盈利50万元。

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5.博雅之星

表彰在学校认可的校级(含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中评价优秀,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6.竞技之星

表彰在学校认可的校级(含校级)以上体育活动中评价优秀,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全校评选10名,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7.班级引领之星

表彰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优异的10个班级,其班级学风良好,班级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班级集体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8.宿舍文明之星

奖励在专业学习、文明宿舍建设等方面综合评价优异的10个宿舍,其宿舍学风良好,宿舍成员学业成绩优良。宿舍集体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三)长大·优秀奖

1.学业优秀奖

表彰在评选学年度内文化课总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按照二等奖学金奖励。

2.课程优秀奖

表彰特定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习中成绩为前10%的学生。

3.校园贡献奖

表彰在组织建设、学生管理、校园服务、实践活动、宣传工作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个人或集体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奖励。获奖数额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其中集体或团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校级学生组织或团队的奖励数额单列,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原则上参评年度内所学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不能超过一门,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

4.优秀毕业生奖

1)表彰学业成绩优秀,文化课总成绩在专业的前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全校评选20名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其余获二等奖学金。

2)表彰在组织建设、学生管理、校园服务、实践活动、宣传工作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毕业生,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毕业生总数的3%。其中全校评选20名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其余获二等奖学金。原则上所学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不能超过一门,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

3)表彰面向基层、条件艰苦地区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参加大学生征兵、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调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按照一等奖学金标准奖励。

第六条  评奖时间

每年的9-11月为各奖项评选时间,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其中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时间为每年5-6月)。

各奖项的评选,以学生在所评选学年度是否取得对应的评选条件为依据。评选者事迹须为在校期间发生,且申请人单位表述为长安大学。

学生跨年度转专业或学院(系)的,在转入专业或学院(系)参加评选;非跨学年转专业或学院(系)的,在原专业或学院(系)参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团队)按时提交申请(其中课程优秀奖直接通过课程成绩得出表彰人选),学院负责资格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长大·标兵奖、长大·卓越奖,以及长大·优秀奖中优秀毕业生一等奖的评选组织。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异议与投诉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工作部(处)按参评学生总数划分有关奖项的评选指标,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奖项要求和相关细则确定拟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三)拟获奖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在学校信息门户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四)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有关部门推荐的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按评定条件和相关程序进行推荐。

(二)各学院(系)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评定标准,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申诉机制等。实施细则应充分征求学生代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所有公示名单内容应该包含学生的基本获奖情况,严格保护学生的私密信息(银行卡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等),公示形式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进行,须提前告知相应范围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项的荣誉和奖金可以兼得,同时当年所获国家奖学金也可以兼得。课程优秀奖奖金原则上发放至学生校园卡。

第十条  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和奖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如果发现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视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长大学〔2005〕178号)、《长安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长大学〔2002〕97号)、《长安大学关于设立优秀体育特长新生奖学金的决定》(长大学〔2004〕32号)同时废止。

(二)《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长大学〔2013〕171号)、《长安大学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等就业办法》(长大学〔2009〕91号)以及《长安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长大党学〔2017〕2号)中凡是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奖项设置和奖励金额,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